【导语】:采用集中式燃气锅炉的,统一执行1.71元/立方米的优惠价格,采暖季结束并经第三方审计用气量后,根据用气最终结算价格发放补贴。
申报及审核时间
2024年10月21日9:00至12月20日17:00。
补贴范围
集中式清洁取暖项目(天然气燃机热电联产项目除外),向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供热的,不享受集中式运行补贴政策。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集中式清洁取暖项目,可申请运行补贴
(一)为居民住宅供热;
(二)为公立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公益性场所供热;
(三)为持有民办非证书的民营养老院、幼儿园、学校等场所供热;
补贴标准
1.集中式燃气供热项目。采用集中式燃气锅炉的,统一执行1.71元/立方米的优惠价格,采暖季结束并经第三方审计用气量后,根据用气最终结算价格(最高不超过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与1.71元/立方米的差额按规定发放补贴。
2.集中式电供热项目。采暖季结束并经第三方审计用气量后,将运营单位与供电公司结算价格与优惠电价(平电0.5元/千瓦时、谷电0.25 元/千瓦时)之间的差额按规定发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