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根据我国物业管理现实情况,于2004年印发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从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个方面界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了三个等级的服务标准,作为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的参考依据。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规定:
第一,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第二,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第三,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第四,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第五,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六,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第七,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第八,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第十,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第十一,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第十二,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第十四,小区主出人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第十五,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二、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内容是按照物业公司介入时机不同而不同的:1、在建设期物业公司介入时,客户是开发商或者建筑公司,前期管理的内容以安全服务为主;2、在竣工但未交付业主使用前,前期物业管理的对象是开发商,主要管理工作是安全和园林维护;3、开始交付业主使用时,部分业主未能及时入住,此时的前期管理对象则是业主,管理内容与日常物业管理一致。
三、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在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人住是持续的过程。这个阶段要求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投票形成业主大会决定是不现实的,而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需的。因此,为了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的真空,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地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因而,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需要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