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功能区)2024年度计划招聘城乡公益性岗位730个,其中,城镇公益性岗位72个,乡村公益性岗位658个。
为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根据《济南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4-2025年岗位开发计划》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公开招聘城乡公益性岗位,具体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功能区)2024年度计划招聘城乡公益性岗位730个,其中,城镇公益性岗位72个,乡村公益性岗位658个。
二、招聘对象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我区居民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进行失业登记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区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未就业状态的家庭。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在此基础上可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纳入安置范围。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离婚、丧偶、抚养子女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在校学生)的登记失业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是指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登记失业人员。
(5)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除上述六类人员范围外,允许将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群体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周岁失业人员。
登记失业“二孩妈妈”,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允许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且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两类人员同城镇公岗要求执行。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钢城区户籍或钢城区常住人口;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具有岗位需要的专业和技能,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有招用单位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对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报名且符合条件的,经街道(功能区)研究通过并报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上岗,未如实说明的,按申报材料虚假失实予以清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名下有正常在营工商营业执照,或正担任某企业股东、董事、监事、理事等;
2.实现单位就业的,包括但不限于被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等;
3.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
4.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等政策且享受期限已满的;
5.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公职人员)、街道(功能区)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请咨询各街道(功能区)便民服务中心。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6日。
2.报名地点:各街道(功能区)便民服务中心。
3.报名材料:《2024年钢城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报名表》,本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
4.报名方式:本人现场报名,提交相关材料,全区范围内每人限报一个岗位,不得异地重复报名,重复报名者取消资格。
5.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报名期间,街道(功能区)工作人员负责对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
(二)民主评议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街道(功能区)可采用面谈、走访、考察实际工作能力等多种方式对有意从事城乡公益性岗位的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保拟聘用人员具备一定劳动能力,能胜任相应工作岗位。
(三)审核公示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功能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城乡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进行核实比对,审核无误后,由街道(功能区)发布聘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四)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用人单位(也可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五)岗前培训及上岗
各街道(功能区)组织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培训课时、方式等由各街道(功能区)结合实际确定。
六、岗位待遇
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一)岗位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其中,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钢城区最低工资标准2010元/月),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二)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补贴期限。城乡公益性岗位同一安置对象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七、岗位管理
城乡公益性岗位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依托全省统一的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等手段,对人员基本信息和岗位安置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日常需求,确保需开设岗位及时开设、需安置人员及时安置、需退出人员及时退出,防止“虚报冒领”“吃空饷”等情况。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功能区)督促退出: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稳定就业的;自愿退出岗位的;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功能区)负责清退: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八、其他
1.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虚假失实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钢城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发布渠道为钢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应聘人员应及时关注相关信息,保持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聘用的,自行负责。
各街道(功能区)咨询电话:
艾山街道:0531-75879509
里辛街道:0531-76470969
辛庄街道:0531-76410216
颜庄街道:0531-76461211
汶源街道:0531-77936161
南部新城建设中心:0531-75874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