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单项资产转让业务在资产评估机构,尤其是在中小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结构中占有较大比例,开展以单项资产转让为目的评估时,评估结论是否包含增值税的相关处理、评估结论如何考虑拆除费用等问题在评估行业实务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分歧,部分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存在困惑。该问题对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和资产转让的定价也会造成影响。本文从资产评估理论结合评估实务操作对单项资产转让评估时,对评估结论是否包含增值税的相关处理和评估结论在何种情况应当扣减拆除费用进行了分析,供评估同仁参考。
单项资产转让为目的的评估业务,需要评估的是单独销售所能实现的价值以及产权持有人能够收到全部价款,评估时一般选择市场价值类型,通常采用变现假设。其中对于机器设备转让时的评估范围一般只包括设备本体及相关附件,不包括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等要素。
由于未对全部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查,从证券业评估机构调查结果分析情况来看,资产转让(处置和拍卖)为目的的业务占其总业务的18%,则广大非证券业务的中小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转让(处置和拍卖)为目的的业务占其总业务量的比例将会更高,在部分小机构可能会超过50%以上。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而增值税本身并非商品或应税劳务价格的组成部分,即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增值税税负经过各增值环节的层层转嫁,由各环节参与者承担。为了保证增值税的征缴工作,国际上普遍采用税款抵扣的办法计征,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征税机关只需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征收增值税就可以全额征缴税款,而税款抵扣链条可以调动各环节参与者相互监督,保证税收征管系统的顺畅运行。我国的增值税也是采用这种方式计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